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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安庆市贯彻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工作方案征集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0-07-17|栏目:监管动态|浏览次数:243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宜政秘〔2017〕199 号)文件精神,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市市场监管局)牵头,起草了《安庆市贯彻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于2019年10月10日前通过信函、邮件的方式书面反馈。

联系单位: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市市场监管局)

地址:安庆市菱湖北路38号

邮编:246005


                               2019年9月10日



安庆市贯彻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工作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宜政秘〔2017〕199 号)要求,现结合当前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按照加快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市场体系的要求,确保政府相关行为符合公平竞争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激发市场活力,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创新驱动发展和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坚持尊重市场,竞争优先;立足全局,统筹兼顾;科学规划,分步实施;依法审查,强化监督的基本原则。

二、公平竞争审查内容

(一)审查对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政策制定机关)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以及提请市人大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等,均应当在起草过程中进行公平竞争自我审查。未进行自我审查的,不得提交审议。

(二)审查方式。政策制定机关在政策制定过程中,要严格对照审查标准进行自我审查。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可以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应当不予出台,或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制定政策措施及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政策措施出台后,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向社会公开。

(三)审查标准。严格执行宜政秘〔2017〕199号文件中明确的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和例外规定等。

三、工作任务和主要措施

(一)建立自我审查机制和程序

1.各政策制定机关要建立健全自我审查机制,明确责任机构和审查程序,依法开展自我审查工作;

以市政府名义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在提请会议讨论或者报请市政府领导审签之前,市政府办公室将送审稿及起草部门的公平竞争自我审查意见送市市场监管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责任单位:政策制定机关)

2.各政策制定机关要严格对照审查基本流程对有关政策措施进行审查,全面评估其对市场竞争的影响,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责任单位:政策制定机关)

3.各政策制定机关开展公平竞争审查时,要认真填写《公平竞争审查表》(详见附件2),形成明确的书面审查结论;

《公平竞争审查表》填写完成后,随相关政策措施一并履行程序。履行程序完毕后,由政策制定机关存档备查。未填写此表即出台政策措施的,视为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责任单位:政策制定机关)

4.各政策制定机关开展公平竞争审查时,应当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在《公平竞争审查表》中说明征求意见情况。向社会征求意见可以采取网上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责任单位:政策制定机关)

5.各政策制定机关开展公平竞争审查时,可以征求专家学者、法律顾问、专业机构的意见。征求意见情况应当在《公平竞争审查表》中说明。(责任单位:政策制定机关)

(二)严格审查增量

政策制定机关在有关政策措施制定过程中,要严格对照宜政秘〔2017〕199 号文中确定的审查对象、审查方式、审查标准和规定时间等要求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1.按照“谁起草,谁审查"的原则,市政府及其部门在有关政策措施制定过程中要严格对照公平竞争审查标准进行自我审查;

2.多部门联合制定的政策措施,由牵头部门负责进行自我审查,填写公平竞争审查表与文件一并送至其它部门联合审查、会签。未经公平竞争审查,不得出台。(责任单位:政策制定机关)

3.以市政府名义出台的政策措施等相关文件,在提请会议讨论或者报请市政府领导审签之前,起草部门应在送审前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填写公平竞争审查表与文件一并提交市政府审议(责任单位:政策制定机关)

(三)有序清理存量

市政府各部门在对新出台的政策措施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的同时,要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结合“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开展存量政策清理工作。在存量政策清理工作中,重点把握以下三点:

1.政策制定机关对市场主体反映比较强烈、问题暴露比较集中、影响比较突出的规定和做法,要尽快清理废止。(责任单位:政策制定机关)

2.政策制定机关对以合同协议等形式给予企业的优惠政策,以及部分立即终止会带来重大影响的政策措施,要设置过渡期,原则上设置6 个月的过渡期,留出必要的缓冲时间。(责任单位:政策制定机关)

3.政策制定机关已兑现的优惠政策,不溯及既往。(责任单位:政策制定机关)

(四)定期评估

1.政策制定机关对经公平竞争审查后出台的政策措施,要定期对其实际影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情况进行评估,并形成书面评估报告。经评估认为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应及时废止或者修改完善。(责任单位:政策制定机关)

2.政策制定机关可以建立专门的定期评估机制,也可在定期清理本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时一并评估。评估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责任单位:政策制定机关)

四、具体步骤

遵循“突出重点、分步实施、有序推进、全面落实”的原则,做到存量清理与增量审查相结合,重点行业、领域清理与一般行业、领域清理相结合,市直部门推行与县市区推行相结合,实现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全覆盖。具体时间安排如下:

(一)增量审查

1.从2019年11月1月起,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全面实施公平竞争增量审查工作;(责任单位: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2.从2020年元月1日起,市政府各部门全面启动、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增量工作;(责任单位:政策制定机关)

3.从2020年3月1日起,各县(市、区)全面启动、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增量工作;(责任单位:政策制定机关)

(二)存量清理

1.从2020年3月1日起,市政府各部门对2017年9月1日以后的存量进行全面清理。

以市政府名义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存量规范性文件,由安庆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市市场监管局反不正当竞争科)组织进行清理。(责任单位:政策制定机关)

2.自2020年7月1日,各县(市)、区对2017年9月1日以后的存量进行全面清理。(责任单位:政策制定机关)

五、保障措施

(一)认真贯彻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规定

国家发改委等五部门下发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规范细致,可操作性强,是清理存量文件和审查增量文件的必备工具。各单位要把学习贯彻《实施细则》作为今后一个时期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一项重要任务,将审查机制、审查程序、审查标准、例外规定、追究责任等相关要求落到实处;各级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领导小组要指导各单位认真落实《实施细则》规定,培训审查人员工作技能,推动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全面落实。(责任单位:政策制定机关)

(二)充分发挥联席会议及其办公室的引领、组织、协调作用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决策部署,知识点较多,入门难度较大,引领工作非常重要。各级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要把《实施细则》解读和引导作为工作重点,指导和解决审查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要充分发挥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加强政策指导,做好政策宣传,推动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市竞争办负责全市工作方案制定、调查研究、督查指导、学习培训、统计月报、总结上报等工作。要定期不定期地开展督促指导,推进工作。对成效显著的先进典型要通报表扬,并总结经验加以推广;对审查工作不落实、没有形成工作机制、没有制定工作方案及上报信息落后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按相关规定提请相关职能部门严肃问责。

(三)鼓励引进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公平竞争审查

引进第三方评估机构是切实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重要举措,对于有效清理存量及重要政策出台前的评估、逐年评估以及定期评估必将发挥重要的作用。国务院、省、市文件均要求各地在开展公平竞争审查时,鼓励引进第三方评估机构,今年2月12日,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公平竞争审查第三方评估实施指南的公告,正式将引进第三方评估工作落实到实操层面,并要求将第三方评估经费纳入政府预算,纳入政府招标,各地、各单位要根据各自实际,抓好落实,充分发挥第三方评估机构的作用,力争在较短的时间里完成公平竞争审查建立机制、存量清理、增量审查等工作的突破,补齐短板,完成规定动作。

(四)加大宣传培训工作力度

充分利用媒体资源,加强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提高全社会对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认识水平,为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适时召开全市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工作推进会、调度会、培训会。采取以会代训、以会代练的方式,有针对性地对各单位、各部门审查机构开展政策培训,提升审查和清理工作能力,推动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制度的贯彻落实。

(五)加强执法监督,严格责任追究

对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政策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有关部门要依据法定职责及时予以处理;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相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及时向有关上级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并协助其依法开展调查。对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出台政策措施,以及不及时纠正相关政策措施的,有关部门依法查实后要严肃处理。对失职渎职等需要追究有关人员党纪政纪责任的,要及时将有关情况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本实施方案未尽事宜按照市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通知》(宜政秘〔2017〕199号)执行,今后国家、省和市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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