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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安庆市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修订稿)》意见的函

发布时间:2020-07-17|栏目:监管动态|浏览次数:137

市质量发展委员会成员单位:

为适应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需要,进一步强化对质量提升和品牌升级工作的政策引导,省政府对《安徽省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皖政[2010]91号)进行了修订,并印发了《安徽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皖政[2018]21号)。

为保持与《安徽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一致性,加强与安徽省政府质量奖评选工作的对接,促进我市企业持续改进质量,追求更高领域的质量荣誉,推动我市质量品牌水平整体提升,推进质量安庆建设,市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仔细参照《安徽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结合安庆实际,并广泛借鉴其他地市的经验做法,对《安庆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宜政办发[2013] 2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安庆市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修订稿)》。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结合各自职能和工作实际,提出详细修改意见,并于2020年4月20日前书面并加盖印章反馈到市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市市场监管局)。若无修改意见,也请书面反馈。

联系人:宋杰银  操欣

电话: 5219019

电子邮箱: 375913866@qq. com

附件:

    1.安庆市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修订稿) .

    2.关于对《安庆市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修订稿)》修订意见的说明


附件1

说明:以《安徽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为原文,按以下格式:

1.色下划线(加粗)为增加部分;

2.红色删除线为删除部分;

3.黑色为原文。

安徽省安庆市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

(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安徽省安庆市人民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政府质量奖)评选表彰和监督管理工作,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理念和方法,弘扬质量领域先进事迹和工匠精神,提高产品、工程和服务质量,全面提升五大发展美好安徽建设的现代化水平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建设五大发展美好安庆奠定坚实的质量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关于印发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29号)和《中国质量奖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结合我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质量奖是政府在内质量领域授予各类组织和个人的最高荣誉,包括政府质量奖和政府质量奖提名奖。

第三条  政府质量奖的评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标准,严格程序。

第四条  政府质量奖每510

(二)符合国家产业导向、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安全生产、质量等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要求;

(三)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已通过GB/T1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或其他相关体系认证;

(四)在质量水平、创新能力、标准制定、品牌影响力、经济和社会效益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达到内外领先水平;

(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近3年内无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无国家、市质量监督抽查(检查)不合格记录;无其他严重违法、违规不良记录(由相关部门界定);法定代表人无犯罪记录。

第八条 申报省政府质量奖的个人(以下简称申报个人)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3年以上;

(三)恪守职业道德和社会规范,无违法、违规、违纪行为;3年内无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无其他严重违法、违规不良记录(由相关职能部门界定)。

第九条5年内不得以原获奖成果再次申报。

第三章  管理和申评组织管理

第八条  市质量发展委员会具体负责市政府质量奖的评选。主要职责:

(二)审定市政府质量奖评选标准、实施指南、评选工作程序等工作规范;

(四)研究决定评选过程中的其他重大事项。3名(含1人为组长,实行组长负责制。

专家工作组,由长期从事质量工作、熟悉质量管理的相关领域行业专家组成,一次一聘。主要职责是负责材料审查、现场评审并形成书面报告。

第十一条 邀请

第十二条  各级地方政府、省级县(市)、区政府、市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相关社会中介组织分别负责本辖区、本系统、本行业政府质量奖的有关工作,包括培育、推荐申报组织和个人,推荐评审专家,宣传推广获奖组织和个人的先进经验和成果等。

第四章  评选程序

第十三条

十三十四  省政府质量主管部门市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政府质量奖评选前,应通过主要新闻媒体和政府部门网站公布申报起止日期和工作安排。

十四十五  申报组织和个人应根据申报通知要求,在自愿的基础上,如实提交自评报告、实证材料,经所在设区的市政府(或省直管县政府)或省级县(市)、区政府或市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签署推荐意见后,报省政府质量主管部门市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

十五十六  省政府质量主管部门市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从主体资格、申报渠道、申报程序、材料规范等方面进行资格审核,形成政府质量奖受理名单,并通过省级主要媒体和部门网站向社会公示600分以上的进入现场陈述答辩会材料书面评审、现场评审应分别形成书面报告并反馈申报组织

资料审查和现场评审应分别形成初步评选报告和综合评选报告。

对通过资格审查的申报个人,按申报通知明确的标准进行评审。

十七十八  评选委员会召开会议,听取申报组织和个人现场陈述答辩,票决形成综合排序名单市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根据综合评选报告,按现场评审得分排序,取得分超过1000分)的前20万元由省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和奖杯,奖励获奖组织人民币20万元;获得政府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和个人,由省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奖励人民币5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二十九三十  获奖组织和个人2年内发生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以及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由市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报请市政府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和证书,并公开通报同时,予以通报批评并曝光,20105日安徽省人民政府印发的《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政〔91号)1[2013]2号)时废止。

附件2

关于对《安庆市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

(修订稿)》修订意见的说明

为引导我市广大企业加强全面质量管理,追求卓越绩效,推动我市质量水平整体提升,2011年,市政府印发了《安庆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宜政发〔2011〕4号)。2012年8月,原市质量强市活动领导小组讨论修订,经市政府同意,市政府办公室2013年重新发布新修订了《安庆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宜政办发〔2013〕2号)。为全面落实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关于质量发展的一系列重要论述,顺应新时代我国经济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基本特征,坚持质量第一、效益优先,推动质量安庆建设取得明显成效,显著增强我市经济质量优势,市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参考新修订颁布的《安徽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皖政〔2018〕21号)以及外地经验,结合安庆实际,对《安庆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宜政办发〔2013〕2号)提出了修改意见,形成了《安庆市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修订稿)》。

一、修改的必要性

党的十九大报告和2018年《政府工作报告》都突出强调了质量,明确指出我国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 必须坚持质量第一、效益优先,要求大力提升发展质量和效益,提出坚持质量第一、推动质量变革、增强质量优势、建设质量强国、实现高质量发展等重大命题。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2018年《政府工作报告》, 2018年12月29日市委市政府下发《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推进质量强市建设的实施意见》(庆发〔2018〕26号),将质量强市战略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着力构建“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联合、企业主责、社会参与”的质量工作格局,牢固树立质量第一的强烈意识,全面提升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和环境质量,提高供给体系质量水平。

安庆市政府质量奖是在承接中国质量奖和安徽省政府质量奖的基础上,由市政府授予我市各类组织的最高质量荣誉,既是落实高质量发展要求、推进质量安庆建设的强劲抓手,也是展示我市经济社会质量发展成效的有力举措。

2018年初,原安徽省质监局对原《安徽省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皖政〔2010〕91号)进行了修订。2月24日,安徽省人民政府印发了《安徽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皖政〔2018〕21号)。为保持与中国质量奖和安徽省政府质量奖评选规则的一致性,推动荣获市政府质量奖的组织踊跃争创省政府质量奖和中国质量奖等更高水平的质量荣誉,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要求,建议对《安庆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宜政办发〔2013〕2号)予以修订。

二、修改的过程

为确保《安庆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科学性,本着方便操作、保障科学公正、促进发展的原则,市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仔细参照《安徽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皖政〔2018〕21号),参考中国质量奖评选实际,同时广泛借鉴其他地市政府质量奖评选的经验做法,结合我市工作实际,提出了修改意见,形成了《安庆市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修订稿)》。

三、修改的主要内容

1.奖项名称。参照《安徽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皖政〔2018〕21号),将原来的《安庆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修改为《安庆市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

2.篇章结构。原《管理办法》包含“总则、组织管理、评审标准及方法、申报条件、评审程序、奖励及经费、监督管理、附则”八章共三十一条,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包含“总则、申报条件、组织管理、评选程序、奖励和监督、附则”六章共三十四条。原《管理办法》中“评审标准及方法”的部分条款归并到修订后的“总则”和“评选程序”中,“奖励及经费”和“监督管理”两个章节合并为“奖励和监督”一个章节,其中有关评选经费的内容纳入“总则”中。较之原《管理办法》,修订后的《管理办法》结构更为紧凑,条理更加明晰,权责更加明确。

3.指导思想。原《管理办法》中所称的“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安徽省质量振兴计划》等有关规定”已先后完成历史使命。国务院于2012年6月颁布了《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省政府也于2013年11月和2018年2月24日分别印发了《安徽省质量发展纲要(2013-2020年)》和《安徽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皖政〔2018〕21号),因此适时将指导思想中有关表述调整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和《安徽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4.评选范围。原《管理办法》评选范围仅仅局限于企业。质量奖卓越绩效标准适用于各类组织。第二届中国质量奖参考国际通行做法,已经将评选范围扩大到其他各行业组织乃至个人。修订后的《安徽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更是明确了评选表彰的对象为“组织”和“个人”。参照中国质量奖、省政府质量奖的做法,将市政府质量奖评选对象由“企业”调整为“组织”,有利于推动全市各行各业广泛开展质量提升。

5.奖项设置及评选频次。参照《安徽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将“安庆市政府质量奖提名奖”直接写入“总则”。为更大范围的发挥质量标杆的带动示范作用,2014年4月3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将市政府质量奖和提名奖的授奖总数各由“2”家扩大为“3”家,并在保留对质量奖获奖组织奖励20万元的基础上,增加对提名奖予以10万元的奖励。为此,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对授奖总数和奖励金额分别予以了修改。

6.申报条件。2017年10月23日,市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强调,要进一步加大对市政府质量奖的宣传发动力度,以更高的视野、更广阔的胸怀将外来投资落户安庆的央企、国字号等各种类型企业和其他组织纳入评选范围内。因而,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将申报评选组织放宽到“在本市区域内合法注册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时增加了“创新能力”、“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近3年内无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法定代表人无犯罪记录”等申报条件,充分体现了政府质量奖对落实五大发展理念、推动经济社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导向作用。

7.组织管理。市委市政府《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推进质量强市建设的实施意见》(庆发〔2018〕26号)中明确指出,市质量发展委员会(原市质量强市活动领导小组)负责统筹领导全市质量工作。结合工作实际,为进一步规范评选组织机构,修订后的《管理办法》中不再保留“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其职责由“安庆市质量发展委员会”承担,“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由“市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同时,参照省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将“专家评审组”调整为“评选专家工作组”,负责评选审查具体实施工作,临时成立,一次一聘。为切实加强对评选工作的跟踪监督,将原《管理办法》中由“市监察行政主管部门”承担的监督职责压实到市质量发展委员会,每次邀请1名成员单位的纪检监察人员全程参与。

8.评选标准。对照评选标准,实行量化评分,突出强调了评选过程中资料审查和现场评审两个环节中的两个“600分”,资料审查评分超过600分及以上的才能进入现场审查,现场审查评分600分及以上的前6位被列入候选名单,更好地体现了评选过程的科学性和公正性。同时,明确了拟奖组织名单公示期“不少于7天”。

9.激励政策。修订后的《管理办法》除了明确获奖组织的奖励金额、奖金用途、社会责任和义务外,增加了“获得市政府质量奖的组织,优先推荐参评安徽省政府质量奖、中国质量奖”的规定,更有利于推动获奖组织持续改进质量、追求更高水平的质量荣誉。

10.强化对评选人员执纪问责。引入回避制度,指出“参与市政府质量奖评选的人员与申报组织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增加受理举报投诉环节,“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市政府质量奖评选中存在违法、违纪、违规问题的,可以向市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投诉举报,由其按规定调查核实并处理”。加强对现场评审人员纪律作风的监督,“进入市政府质量奖现场评审的申报组织,应对参与现场评审的评选专家工作组人员的工作质量、纪律作风做出评价,并及时反馈市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

11.严禁申报组织弄虚作假。对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谋取市政府质量奖的申报组织,规定其3年内不得申报,对已获奖的,追回奖金和证书,3年内不得重新申报。获奖组织2年内发生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以及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撤销奖励。督促获奖组织珍惜荣誉,维护政府质量奖的严肃性。

12.增加异议处理程序。参照省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对质量奖评选工作有不同意见的,可以提出异议,以实名方式提供书面材料,包括必要的证明材料,以便调查核实。调查结束后,将异议处理结果告知异议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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