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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广告法禁用词的处罚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0-07-17|栏目:法律知识|浏览次数:39

我国现行的《广告法》是自1994年10月27日公布、1995年2月1日实施。至今,在规范广告经营行为、维护广告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那么,用广告法禁用词的处罚是什么?广告法对未成年的保护有哪些?下面,就由小编来详细说明一下。

一、用广告法禁用词的处罚是什么

若是用广告法中的禁用词,就会罚款。

用广告法禁用词的处罚是什么

二、广告法对未成年的保护有哪些

广告法规定不得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广告活动,不得利用中小学生和幼儿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广告,但公益广告除外。

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不得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

针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劝诱其要求家长购买广告商品或者服务;

(二)可能引发其模仿不安全行为。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六)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的。

行文至此,已接近尾声,希望大家看完后对“用广告法禁用词的处罚是什么”这一个问题有一个详细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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